以企业名义贷款,欠款后谁来承担债务
以企业名义贷款,欠款后谁来承担债务?
倘若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,在通常情形下,企业因贷款产生的欠款,需由企业动用自身全部财产来承担债务。这就好比一个人用自己的钱财去处理事务,最终责任自然由自己承担。
要是企业属于个人独资企业,那么投资人对于企业的债务需承担无限责任。也就是说,一旦企业无力偿还欠款,投资人就必须拿出自己的个人财产来进行偿还。
而当企业为合伙企业时,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有限合伙人则只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度来承担责任。
案情回顾:
小邱是一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,小贺是企业股东。企业因经营需要向银行贷款。贷款到期后企业无力偿还欠款。小邱认为该债务应由企业承担,自己只是挂名法定代表人,不应担责;小贺则觉得自己虽为股东,但未实际参与经营,也不应承担还款责任。银行要求小邱和小贺共同偿还欠款,双方因此产生争议。
案情分析:
根据法律规定,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,应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。一般情况下,法定代表人若正常履行职责,个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,但如果法定代表人存在滥用职权等行为致使企业债务产生,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。本案中,若小邱无上述不当行为,仅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无需担责。
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。若小贺已完成出资义务,通常不用对企业债务额外负责;若存在出资不实、抽逃出资等情况,则要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。